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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公交车时摔伤,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? 市高院公布典型案例 为市民维权提供参考样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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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日报  2022/11/28


  因公交车紧急刹车摔倒致八级伤残,乘客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,法院会支持吗?日前,市高院向社会公布一起典型案例,为市民今后维权提供参考样本。

  赵阿姨乘坐某巴士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出行,在行驶过程中,车辆遇突发情况采取制动措施,造成赵阿姨受伤。赵阿姨因腰椎、胸椎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,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,后交管部门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,各方均无责任。

  面对飞来横祸,赵阿姨想通过法律手段讨个说法,于是向法院起诉,要求该巴士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.5万元。

  在受理案件后,法院认为,赵阿姨乘坐巴士公司运营的公交车,双方成立客运合同关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赵阿姨在乘车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伤害,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然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,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,该请求既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主张,也可以通过合同之诉主张,即需要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。本案中,因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,不存在违法行为,故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,故不能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,最终判决对赵阿姨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。

  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,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,要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。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,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,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。本案中,双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,事故发生纯属意外,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,故对赵阿姨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。

  (记者 韩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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